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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2018年燃煤锅炉淘汰实施方案为落实国务院“大气十条”、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6号)、省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达2018年全省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任务的通知》(辽蓝天发[2017]5号)等精神,按照省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要求,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确保完成省下达我市的111台燃煤锅炉淘汰任务。以淘汰县级建成区、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10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为重点,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 2018年,我市淘汰燃煤锅炉111台,总计199.47吨。其中,文圣区8台,6.78吨;太子河区21台,23.5吨;弓长岭区11台,20吨;辽阳县13台,48.5吨;灯塔市58台,100.69吨。 二、实施步骤 市政府已于2月底,完成全市淘汰燃煤锅炉清单核实,在相关媒体正式公示,并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在此基础上,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3月1日至5月10日,各县(市)区在市总体方案框架下,制定本辖区内燃煤锅炉淘汰计划和“一炉一策”的供热(汽)方案,明确每台燃煤锅炉的淘汰时限、新能源替代方式及责任人,并报送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4月1日至5月10日,各县(市)区政府督促锅炉业主单位完成锅炉改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破路等审批手续办理工作。市质监局完成对燃煤锅炉吨位的核实工作。 (三)4月1日至10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燃煤锅炉拆除各项工作,确保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40%锅炉拆除任务,10月15日前全面完成年度燃煤锅炉淘汰改造工作。 (四)10月15日至31日,各县(市)区对完成淘汰(改造)锅炉的单位集中进行验收,落实奖补资金,并将淘汰(改造)情况在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组织领导。 (二)市蓝天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的督办、协调,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目标绩效考核。同时,负责协调推进服务行业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负责督办保留的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工作。 (三)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内燃煤锅炉淘汰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期限、分批次实施本辖区内的燃煤锅炉拆除;负责辖区内燃煤锅炉的核实、补贴资金的核准、燃煤锅炉拆改项目验收和档案建设工作。依据省蓝天办《关于做好2017年第二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用于淘汰燃煤小锅炉补贴的三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辽蓝天办发[2018]2号)中项目验收及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集中供热、工业蒸汽和燃气供应等规划工作。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协调推进燃煤供暖锅炉淘汰工作,推广清洁能源供暖,按职责协调解决燃煤锅炉拆除后的集中供暖问题。 (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推进工业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协调解决工业燃煤锅炉拆除后的工业蒸汽和生产热源,推动煤改电,并督促辽阳供电公司依法对拆除的燃煤锅炉断电,协调解决锅炉淘汰中的电路改造问题。 (七)市财政局负责淘汰燃煤锅炉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 (八)市质监局负责拆除燃煤锅炉的吨位核实工作。 (九)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淘汰燃煤锅炉的注销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属地管理,提早谋划。各县(市)区政府是淘汰锅炉的责任主体。要按期制订周密可行的淘汰计划和“一炉一策”的供热(汽)方案,统筹兼顾,把握时间节点,克服一切困难,坚持替代热源与拆除锅炉齐头并进。要盯住拆除锅炉的重点、大户,把握企业主辅分离后形成的弃管居民楼的供暖和管网未覆盖地区的新能源替代等难点,跟踪落实。 (二)统筹协调,各负其职。市环保局作为统一协调部门,要不等不靠,超前谋划,扎实工作,切实加强协调与沟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作为,其他配合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分类指导,协同推进,把该负的责任担起来。提供热源、燃气的单位要从共创一片美丽蓝天的角度出发,从企业可以获得稳定市场的角度出发,对于企业拆除燃煤小锅炉的并网费用、更换燃气的费用给予支持。只收基本工程费,不另收入网费。 (三)严格奖惩,实施考核。按照拆除燃煤锅炉的进度实行阶梯式“以奖代补”政策,且淘汰每类锅炉只能适用一种补贴方式。在2018年10月15日前未按标准完成拆除锅炉任务的,不享受补贴政策支持。中省直单位原则上不予补贴。奖励资金的拨付,不改变设备(设施)的原产权。企事业单位主辅分离后,代管的产权归居民个人所有的弃管居民楼实施供暖并网改造工程发生的费用由财政补贴,企业代管居民楼已经由政府给予补贴的,其自用燃煤锅炉不再享受补贴政策支持。鼓励早拆、快拆,实施梯次补贴。7月31日前, 5区范围内(市级建成区除外)按标准完成燃煤锅炉拆除的,按照原燃煤锅炉吨位补贴:实施集中并网改造的补贴4万元/吨;改用燃气、电、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补贴5万元/吨;改用成型颗粒生物质燃料的补贴3.5万元/吨。除以上方式之外,拆除燃煤锅炉的补贴2万元/吨。8月1日-10月20日,5区范围内(地市级建成区除外)按标准完成燃煤锅炉拆除的,按照原燃煤锅炉吨位补贴:实施集中并网改造的补贴3万元/吨;改用燃气、电、地源热泵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的补贴4万元/吨;改用成型颗粒生物质燃料的补贴2.5万元/吨。除以上方式之外,拆除燃煤锅炉的补贴1万元/吨。 无法提供原燃煤锅炉吨位信息的,由锅炉业主委托专业机构评审,报市质监局认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市供热、供气的新能源建设工程。 市直5区的燃煤锅炉补贴资金中,扣除国家、省补贴资金后,所需资金由市、区政府各承担50%,两级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先期垫付,之后通过财政体制结算予以扣回。辽阳县、灯塔市辖区内的燃煤锅炉可享受国家、省下发的补贴资金,市财政不再给予资金补贴。辽阳县、灯塔市政府可自行制定资金补贴政策。 将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结果纳入对各地区、各部门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中,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实行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对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四)督导检查,把握标准。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环保局要开展联合督查,严格对照拆除计划和清单,逐项检查落实情况,定期汇总,把完成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困难及时上报市政府,能解决的立即解决,短期解决不了的要列出计划,明确完成时限。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要对拆除的燃煤锅炉逐一核查,并现场填写核查笔录。要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打击非法使用燃煤锅炉行为。 燃煤锅炉拆除要满足永久丧失使用功能的要求,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锅炉辅助设施拆除,断水断电、烟道与排气筒断开、排气筒烟囱拆除,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切除上下水和电路,做到断水、断电。无论采取清洁能源替代或拆除并网方式,原锅炉必须拆除。 (五)正面引导,广泛宣传。要借助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适时报道拆除工作进展情况,反映大气污染治理成果,树立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引导列入淘汰计划的单位自觉参与、主动配合拆除燃煤锅炉,让群众支持和理解环保工作。 附件:2018年辽阳市燃煤锅炉淘汰项目清单 附件 2018年辽阳市燃煤锅炉淘汰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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