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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9年度银川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鼓励燃气锅炉业主单位开展低氮改造工作,切实控制全市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氮改造,是指项目单位通过采取更换低氮燃烧器、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等方式,有效降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条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资金补助采用“定额补助”的方式,资金来源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专项资金。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安排、分类实策、计划先行、科学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四条2019年8月1日之前,在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建成区范围内建设的≧1蒸吨或额定功率≧0.7MW的燃气锅炉实施低氮改造,可享受补助资金。2019年8月1日之后,登记日期或首次供气的新建燃气锅炉,不予享受补助资金。
 
  第五条严格按照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给各辖区、园区管委会《燃气锅炉低氮改造任务清单》予以补助,未列入清单的燃气锅炉不予补助。
 
  第六条在验收监测中,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未达到《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改造标准的,不予享受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七条补助标准为:
 
  1.单台锅炉容量≦4蒸吨
 
  补助资金=1.2×锅炉容量+2.5(万元)
 
  2.单台锅炉容量>4蒸吨
 
  补助资金=锅炉容量+2.5(万元)
 
  对于采取整体更换低氮燃气锅炉的,另外增加5万元补助资金。
 
  第八条各县(市)区、各园区管委会可以在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基础上,安排地方财政资金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减轻锅炉业主单位改造负担,但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
 
  第四章资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九条改造完成后,各燃气锅炉业主或者使用者,根据《银川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进行验收。
 
  第十条各燃气锅炉业主或使用单位,在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后,向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助资金并提交相关资料,辖区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对项目验收情况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完成低氮改造验收的补助清单和资金预算,报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一条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报送的补助清单和资金预算审核汇总,结合年初预算安排资金情况,按照《银川市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审批流程办理补助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各燃气锅炉业主单位是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的责任主体,应自主选择低氮技术和设备,承担改造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责任。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燃气锅炉的低氮化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和补助政策,负责做好宣传动员,建立台账、编制资金预算和需求、跟踪改造过程、协助做好项目验收,建立资金及项目管理的“一户一档”等工作。
 
  第十四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全市燃气锅炉的低氮化改造工作;对燃气锅炉改造情况建立档案;负责定期调度;负责申请补助资金,制定补助办法;对全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完成资金预算审核与下拨等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
 
  第十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机构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改造方案进行审核;协调检验机构依法对改造过程实施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锅炉进行能效测试。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对在本单位办理安装、大修、施工告知的燃气锅炉进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宣讲告知;指导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有关安全工作。
 
  第十七条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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