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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山丹县2019年燃煤锅炉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全省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持续推进全县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工作,从源头上削减燃煤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张掖市贯彻落实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张掖市2019年燃煤锅炉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完成12台45.9蒸吨燃煤锅炉的整治任务,确保年底前完成中央、省级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燃煤锅炉环境污染问题整改任务,全县在用燃煤锅炉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按照《山丹县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相关要求,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分散燃煤小锅炉必须全部淘汰拆并,对已淘汰燃煤小锅炉要限期拆除并注销使用登记证,严格控制已淘汰燃煤锅炉锅炉重新进入市场,防止落后锅炉转移到农村或偏远地区继续使用。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拆并或拆除5台19蒸吨。

  (二)全面提升燃煤锅炉污染治理水平。新建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高效烟气净化设施,在用10蒸吨/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实施烟气高效脱硫、除尘改造,积极开展燃煤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实现燃煤污染物达标排放。20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完成环保达标治理7台26.9蒸吨。

  (三)做好燃煤锅炉使用登记(注销及变更)和检验工作。对已拆除或明令淘汰且已超出规定淘汰时限的燃煤锅炉,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或依法进行公告注销,并坚决采取去功能化、封停等相关执法措施,实现闭环监管;对通过环保达标治理等方式进行整治且符合环保政策要求,有生态环境部门相关文件及监测报告符合环保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依法纳入监管。

  (四)及时开展燃煤锅炉监督性监测。对已完成整治的燃煤锅炉,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环境监测机构在完成监测工作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报告及时分送至生态环境部门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监测结果,提出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三、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5月24日前)。全面排查辖区内燃煤锅炉情况,根据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全县(山丹县,下同)燃煤锅炉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明确要求,靠实责任。

  (二)工程实施阶段(5月25日至9月30日)。各责任单位根据制定的燃煤锅炉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抢抓“冬病夏治”有利时机,扎实推进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工作,确定专人对燃煤锅炉污染治理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盯人、盯事、盯过程、盯结果,督促锅炉使用单位按时限按要求开展淘汰、并网和治理改造工作,全面完成锅炉污染治理任务。

  (三)完善资料阶段(10月1日至10月20日)。各责任单位按照“一炉一档”要求,对淘汰拆并或拆除、达标治理的整治锅炉,分类别收集整理资料(包括相关入网证明、设备采购合同、实施方案、污染物监测报告以及煤质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并于10月18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报送一份。

  (四)验收评估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1日)。由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县市场监督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对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开展评估。

  四、工作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负责提出燃煤锅炉污染整治总体目标和工作计划,统筹协调调度及达标监管工作,对达标治理的锅炉进行监测,对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依法进行查处,及时将查处工作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并抄告相关部门。

  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注销应予淘汰、关闭的锅炉使用登记证书,对已注销但仍在使用的燃煤锅炉进行查封和取缔。严禁在城市建成区内注册审批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县其它地域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对2014年以后注册的燃煤锅炉,制定整治计划,按时限要求完成达标治理、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对完成达标排放的燃煤锅炉恢复登记纳入正常监管范围,对列入政府燃煤锅炉拆并关停计划中的单位和经营户及时注销锅炉使用登记证。加强燃煤锅炉使用单位的煤质检测工作,对不符合有关煤质要求的煤炭,严格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县发改局:负责协调、争取和落实天然气指标、优惠电价等相关扶持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

  4.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本级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财政补助资金,研究制定财政支持燃煤锅炉污染治理工作政策,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燃煤锅炉污染治理项目予以支持。

  5.县工信局: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工业企业燃煤锅炉的环保提标改造、拆并淘汰工作。持续做好散煤煤质管控工作,完成辖区内所有煤炭经营网点清理整合,全面建成煤炭集中交易中心和二级配送网点,县域内基本实现优质洁净煤配送全覆盖。

  6.县住建局:负责城区集中供热热源配置、采暖燃煤小锅炉和通过“三供一业”移交的燃煤锅炉的污染整治工作;完成城区供暖管网辐射范围内燃煤锅炉(茶浴炉)和移交燃煤锅炉的污染整治工作,统筹各项计划、规划的实施,避免道路重复开挖,协调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7.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燃煤锅炉环保提标改造、拆并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组织做好辖区燃煤锅炉污染整治政策宣传;督促列入燃煤锅炉整治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完成整治任务,对不达标燃煤锅炉限期达标治理。

  8.园区办:负责园区内燃煤锅炉环保提标改造、拆并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工作,组织做好园区燃煤锅炉污染整治政策宣传。

  9.中农发山丹马场:负责辖区“三供一业”移交之外及所属企业燃煤锅炉污染整治的组织实施工作,组织做好辖区燃煤锅炉污染整治政策宣传工作。

  10.县供电公司: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列入政府燃煤锅炉拆并关停计划的单位和经营户锅炉停止供电,负责清洁能源改造锅炉供电服务,积极出台“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改造使用的优惠激励政策,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保障措施

  (一)靠实工作责任。及时将燃煤锅炉污染整治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分工,确定完成时限节点。特别是县发改、工信、财政、住建、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协同推进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工作。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于每月25日前将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县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

  (二)严格考核督办。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单位要把燃煤锅炉污染整治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摸清底数,建立管理台账,逐台明确整治时限,因地制宜、一炉一策,确保按期完成整治任务。将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2019年度实施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和县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要定期对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办,及时将督查督办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环保指挥部办公室。对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工作组织不力、敷衍了事、工作滞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三)严明整治标准。全县范围在用燃煤锅炉必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单台出力10蒸吨及以上、6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排放限值,单台出力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限值要求。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应配套建设布袋或静电高效除尘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对企业长期停产且燃煤锅炉停用的,各责任单位要及时向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企业)下达限期整治通知,督促燃煤锅炉使用单位(企业)要分别向县市场监管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书面上报企业停产、锅炉停用的报告,对燃煤锅炉采取临时查封措施,企业在启用燃煤锅炉前,必须对燃煤锅炉进行污染整治,锅炉烟气污染物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全县各乡镇区域内镇政府、学校、卫生院以及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的燃煤锅炉要采用清洁能源改造或环保达标治理的方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各村委会、农村小康住宅小区内的燃煤锅炉,采用洁净煤燃烧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四)强化监管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和县市场监督局要加强对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作的监管和监督执法,以城市建成区、重点工程项目为督查重点,通过抽查、巡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使用单位落实燃煤锅炉监管要求。对不正常使用消烟脱硫除尘设施、使用高灰分和高硫分劣质煤炭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按照新《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从严处罚;对列入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治计划仍在使用且存在安全隐患的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法依规查处,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依法查封;对长期停用的燃煤锅炉和生物质锅炉定期进行检查,坚决防止停用锅炉死灰复燃,防止生物质锅炉燃煤或混用。市生态环境局山丹分局要将燃煤锅炉作为执法监管的重点内容,综合运用“按日计罚”“停产整改”等多种手段,确保在用燃煤锅炉稳定达标排放,配合各责任单位督促不能实现达标的燃煤锅炉立即停用、尽早淘汰。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宣传教育,宣扬实施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所带来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公众力量对燃煤锅炉大气污染情况予以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实施淘汰或达标治理改造的,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为燃煤锅炉污染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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